驰名商标认定
一、关于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目前国家商标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方式。被动认定是指,已经发生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也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法律救济方式。
三、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种:
A、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即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权利相同或相近似时,在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B、商标争议案件中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商标驰名的认定申请:即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C、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该商标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自身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D、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向地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四、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是一件系统的工程,包括对驰名商标认定途径的选择,参评驰名商标材料的准备,其中包括:需要提供连续三年的经营情况、广告宣传情况、公众知晓的程度、商标被侵权的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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