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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复审申请

一、   关于商标复审:

商标复审案件包括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可以委托我所依法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二、复审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 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的《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

- 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 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 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复审申请处理程序:
    1、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复审申请,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依法作出决定、裁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复审申请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四)可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五)决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五、救济程序: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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